郴州市邮政管理以案释法案例

日期:2023-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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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例类型∶邮政行业安全监管类

供稿∶郴州市邮政管理局 温鑫磊

审稿∶

检索主题词∶包装;环保

二、案例正文采集

标题∶永兴县中通吉快递有限公司过度包装

【案情简介】

永兴县中通吉快递有限公司对单号为73513419895283和73513443247572的包裹进行了过度包装。单号为73513419895283的包裹,包装箱综合内尺寸680毫米,重量为5千克,属于2号包装箱,实际使用胶带3500毫米,使用胶带长度为综合内尺寸的5.15倍;单号为73513443247572的包裹,包装箱综合内尺寸820毫米,重量为8.9千克,为3号包装箱,实际使用胶带4120毫米,使用胶带长度为综合内尺寸的5.02倍。构成过度包装的违法行为。

【调查与处理】

2023年12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永兴县中通吉快递有限公司位于永兴县惠民路的分拣场地进行了执法检查。经执法人员随机抽查和现场测量,该处理场所准备寄出的单号为单号为73513419895283包裹,包装箱综合内尺寸680毫米,重量为5千克,属于2号包装箱,实际使用胶带3500毫米,使用胶带长度为综合内尺寸的5.15倍。准备寄出的单号为73513443247572的包裹,包装箱综合内尺寸820毫米,重量为8.9千克,为3号包装箱,实际使用胶带4120毫米,使用胶带长度为综合内尺寸的5.02倍。

执法人员现场进行了取证,制作了现场笔录。随后,执法人员对该公司法定负责人黄毅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确认单号为73513419895283和73513443247572的包裹来自于永兴县中通吉快递有限公司快递处理场所,是该公司快递末端网点工作人员带到处理场所的。并经黄毅本人测量,两个包裹的综合内尺寸、实际使用胶带长度与执法人员所测量的数据一致。由此认定永兴县中通吉快递有限公司对单号为73513419895283和7351344324757的包裹进行了过度包装,构成过度包装的违法行为。

郴州局针对永兴县中通吉快递有限公司过度包装一案,责令该公司改正,整改要求为按照环保、节约的原则,根据邮件快件内件物品的性质、尺寸、重量,合理进行包装操作,防止过度包装,不得过多缠绕胶带,尽量减少包装层数、空隙率和填充物。并对该公司处以2000元人民币罚款。               

永兴县中通吉快递有限公司已将全部罚款于2023年12月14日缴纳完毕,并于2023年12月14日向郴州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表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杜绝过度包装。郴州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2月18日对永兴县中通吉快递有限公司进行现场复查,确认永兴县中通吉快递有限公司已完成整改,本案全部处罚措施执行完毕,于2023年12月18日结案。

【法律分析】

永兴县中通吉快递有限公司对单号为73513419895283和7351344324757的包裹过多缠绕胶带,包装操作明显超出快件包装需求。上述行为违反了《邮件快件包装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寄递企业应当按照环保、节约的原则,根据邮件快件内件物品的性质、尺寸、重量,合理进行包装操作,防止过度包装,不得过多缠绕胶带,尽量减少包装层数、空隙率和填充物。”和《邮件快件绿色包装规范》第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一)1号和2号包装箱采用“一”字型封装方式,使用胶带的长度不超过最大综合内尺寸的1.5倍;(二)3号、4号和5号包装箱采用“十”字型封装方式,使用胶带的长度不超过最大综合内尺寸的2.5倍;”的规定,构成过度包装的违法行为。

根据《邮件快件包装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寄递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对邮件快件的包装操作明显超出邮件快件内件物品包装需求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郴州局责令该单位改正并处罚款。

【典型意义】

在行业发展实际中,部分寄递企业对邮件快件环保包装的工作不重视,落实《邮件快件包装管理办法》不到位,存在过度包装的行为,不利于邮政业生态环保“9218”工程建设,不利于实现邮件快件包装“减量化、可循环、再利用”。这是郴州局首次使用《邮件快件包装管理办法》进行行政处罚,显示了郴州局依法提升行业绿色发展水平的决心,有效提高了辖区邮政快递企业对绿色包装工作的重视程度,进一步强化了行业环保意识,促进了郴州邮政快递业绿色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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